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是掌握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的重要手段,是提供公共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的基礎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落實放寬失業登記條件的有關要求
各地要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要求,允許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并有針對性地為其免費提供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對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要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在此基礎上,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統籌考慮本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保障其逐步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明更名發放工作
根據促進就業創業工作需要,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發放。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就業創業地(直轄市除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當地(直轄市除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就業創業地(直轄市除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就業創業證》的樣式、欄目解釋、填寫辦法、印制技術及發放管理等要求繼續按照《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5號)執行(封面和內頁第1頁(暗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字樣變更為“就業創業證”)。
各地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就業領域的推廣應用工作,以其加載的就業失業登記信息電子記錄,逐步替代紙質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明。
三、拓寬就業登記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改進和優化業務流程,建立就業登記與社會保險登記、勞動用工備案之間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相關信息的比對核驗,不斷創新和拓寬就業登記信息采集渠道。要鞏固窗口單位改進作風專項行動成果,在“一站式”服務的基礎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務轉變,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處理”的工作模式。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實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勞動用工備案的,以及勞動者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相關信息經確認后錄入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四、加強就業失業登記信息動態管理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及時掌握轄區內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狀態,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對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的動態管理。要按照《關于建立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6號)要求,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登記信息采集錄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省(區、市)內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的比對整理。我部將進一步完善全國就業信息監測系統的功能,開展就業失業登記信息跨地區核驗工作,逐步實現同一勞動者相關信息的唯一性。要以實名制就業監測數據為基礎,做好與就業失業統計報表數據的比對分析工作(為保持統計口徑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進行失業登記的,在統計上繼續按照現行制度執行),及時查找相同指標數據不一致的原因,并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為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支持宏觀決策奠定扎實基礎。
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記信息完整準確、數據標準統一規范”的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區、市)范圍內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操作辦法。要以方便群眾為原則,簡化登記程序,取消重復和不必要的表格、單據等填寫內容和證明材料,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提供便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我部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