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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踐,現就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扎實工作,努力推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取得新的發展。
二、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級政府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嚴格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規定實行規范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決不允許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
對于過去拖欠的基本養老金,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欠發的,各地要調度資金,于2006年底前補發到位;屬于企業欠發的,企業要制定計劃,于2007年底前分期補發到位。企業關閉破產和重組改制時,必須將過去拖欠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及時還清。
三、調整個人賬戶規模。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組織清理審核調整前后的個人賬戶數據,認真做好個人賬戶記錄,規范個人賬戶管理。
四、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從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按3%起步做實,以后每年提高做實一個百分點至5%。之后,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財政收入的狀況,再決定是否繼續提高做實比例。做實個人賬戶地方財政補助部分,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做實后的個人賬戶資金,按國家規定集中由省負責管理和投資運營,最大限度地實現保值增值。
五、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履行了繳費義務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1996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辦法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
在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初期,為保證參保人員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降低,根據國家要求設立新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過渡期。
2006年1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上述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具體計發辦法以及新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過渡期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
3、2005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本省境內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列入對市州政府的考核內容。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使城鎮各類職工一視同仁地享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從2006年1月1日起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基數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調整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退休后統一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本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業主按雇請的全部從業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2%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七、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繳率。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要強化基金征繳的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依據上一年度全省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情況、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和當年養老保險擴面計劃等因素,綜合計算,下達年度征繳計劃。省人民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分別考核各有關部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企業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核定參保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由地稅部門代征的部分,各級地稅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征費通知,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入庫,并每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反饋征繳入庫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每月與地稅部門對賬并將征繳入庫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撥入財政專戶。
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基數之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小于單位統計年報工資總額的,以統計年報數為單位繳費基數。參保單位要如實、準確申報繳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激勵機制,努力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收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實現依法監督。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八、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
九、加快提高統籌層次。根據國務院要求和我省實際,按照“省級預算、定額調劑、統一政策、加強監管”的原則,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通過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嚴格實行基金收支預算,進一步明確省、市、縣政府的責任。下達給各地的基金收支預算內缺口,由省、市、縣政府共同負擔。因基金減收、超范圍支付、退休人數超過控制增長率導致超支而造成的基金收支預算外的基金缺口,由當地政府自行解決。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統一基本養老金的統籌項目和計發標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和個人賬戶轉移的規定;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辦法。進一步健全省級基金調劑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
十、切實加強退休審批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退休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許跨行業執行特殊工種目錄辦理特殊工種退休,不允許地方自行審批認定新增特殊工種項目,不允許在企業改制時提前審批認定職工特殊工種退休。本決定下發后,繼續違規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